当郁亮冯仑被“限制高消费”,是时候重新思考取消“限高”这件事了

来源:纪中展讲决策 最近几天,郁亮和冯仑先后出现在“限制高消费”的新闻里。 郁亮涉及的万科执行案件标的498.88万元;冯仑这件事更值得讨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42.58万元,冯仑因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成为限制消费对象。冯仑随后回应称,该执行事项并不涉及其个人支付义务。 这恰恰把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摆到了桌面上:公司欠的...

来源:纪中展讲决策 最近几天,郁亮和冯仑先后出现在“限制高消费”的新闻里。 郁亮涉及的万科执行案件标的498.88万元;冯仑这件事更值得讨论:被执行人实际上是三亚万通健康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42.58万元,冯仑因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成为限制消费对象。冯仑随后回应称,该执行事项并不涉及其个人支付义务。 这恰恰把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摆到了桌面上:公司欠的钱,为什么要限制法定代表人个人坐飞机、坐高铁、住酒店? 我在长江商学院的很多同学目前都因公司的问题而被限高,看着这么多社会精英被限制半径,我认为这是这个社会最大的浪费! 我的观点很明确:中国应该逐步取消现行的“限制高消费”制度。尤其应该彻底切断公司债务与法定代表人个人限高之间的自动连接。 有限公司最重要的发明,就是把“公司”和“人”分开 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基础,不是上市,不是融资,而是有限责任。 中国现行《公司法》同样写得非常清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受。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也明确解释过:有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是独立民事主体,公司的债务不能仅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而由个人承担。 但现行限高制度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裂缝。 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可能同时被限制飞机、高铁、酒店等消费。 于是出现了一个悖论:法律一边说,公司债务是公司的;执行环节另一边又因为你是法定代表人,限制你的个人行动。 冯仑这件事之所以值得讨论,正在这里。 如果一个人提供了个人担保、抽逃出资、恶意转移资产、人格混同、实施欺诈,当然应该追究个人责任。 但如果仅仅因为他是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就把公司的债务后果延伸到个人身上,这实际上模糊了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边界。 追债应该追财产,而不是“限制人” 限制高消费制度最初的逻辑并不难理解:一个人明明有钱,却拒绝还钱,还坐头等舱、住豪华酒店,当然令人无法接受。 问题是,司法执行的目标究竟是追回钱,还是让债务人生活得不方便? 如果有人隐匿财产、虚假交易、恶意转移资产,就应该查账户、查股权、查房产、追资金流向,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但一个企业已经没有钱,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个人偿债义务,让他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并不会凭空产生一笔现金。 甚至可能恰恰相反。 企业家的核心资产往往不是一套房子,而是他的客户、经验、行业关系和重新组织生产经营的能力。你越限制他的正常经济活动,他重新创造现金流的能力反而越弱。 最后就会出现一个荒诞局面:债权人希望他挣钱还债,制度却在增加他挣钱的成本。 所以执行制度应该从“限制人”转向“追资产”。 真正该学美国、日本的,是“失败以后怎么办” 美国和日本当然也不会纵容逃债。 但它们处理市场失败的核心机制,主要不是建立一套“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的身份性惩戒,而是法人独立、资产执行、破产重整和债务免责。 美国联邦法院对破产制度的表述非常直接:破产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 fresh start。企业可以通过Chapter 11重整;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其破产原则上不会让股东个人财产自动为公司债务负责。 日本也建立了破产、个人再生和免责制度。法院明确把这些程序的目的表述为帮助陷入偿付困难的债务人实现经济上的再生;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履行重整计划后,可以对剩余债务获得免责。 这才是成熟市场经济处理失败的核心逻辑:欠债要还,欺诈要罚,但失败必须有终点。 中国需要的不是“限得更精准”,而是取消限高 这些年最高法院已经反复强调,要区分“失信”和“失能”,对经营失败、确实丧失履行能力的人进行信用修复、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和单次解禁。 但我认为还可以再往前走一步:最终应该取消以消费和出行为核心的限高制度。 公司欠债,执行公司财产;个人担保,追个人财产;恶意转移资产,严厉处罚;欺诈逃债,该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就承担;资不抵债,则进入破产、重整和免责程序。 但是,不要再因为一个人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把公司的债务变成他的个人惩戒。 这不是保护老板,恰恰是在保护有限公司制度本身。 中国过去几十年解决的是怎样鼓励一个人创办公司、融资、投资和扩张。进入存量经济之后,我们必须补上另一半制度:公司怎样失败,债务怎样结束,个人怎样重新开始。 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不能只有成功者不断向上的电梯,也必须有失败者付完代价以后重新进入市场的大门。 该还的钱,尽可能还。该罚的人,严厉罚。但是公司的债,就是公司的债;个人的债,就是个人的债。 把这条边界重新画清楚,比限制一个人能不能坐高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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