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时隔24年再修订,农业保险迎来哪些新变化?

来源:保契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1993年制定、2002年全面修订后,时隔24年再度系统重塑。 新修订的农业法共14章115条,在篇章结构和具体内容上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很多,比如,突出绿色发展,将“农业绿色发展”单独成章,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

来源:保契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1993年制定、2002年全面修订后,时隔24年再度系统重塑。 新修订的农业法共14章115条,在篇章结构和具体内容上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很多,比如,突出绿色发展,将“农业绿色发展”单独成章,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比如,树立大食物观,坚持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再比如,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智慧农业发展;等等。 而作为平滑农业风险的专业工具,农业保险在新修订的农业法中亦迎来显著变化,其在现行农业法仅解决“有没有”的基础上,升级至解决“好不好、公不公平、能不能持续”,从原则性倡导转向精细化制度设计,从保险角度看同样意义重大,新法在农业基本法层面系统规定农险制度,使《农业保险条例》有了上位法依托,监管闭环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层。 明确多层次体系与功能定位: 从“保物化成本”到“保收入” 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丰富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和保障收入作用。” 这一表述将农业保险的功能定位从单一的风险补偿,扩展为稳定农业生产、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收入三位一体。这一调整的背后,是迫切的现实需求,202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55.5亿元,连续第二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农业保险市场,累计为1.3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5.32万亿元。保障成效毋庸置疑,但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却依然突出,部分地区甚至大部分地区仍停留在保物化成本阶段。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尤其是新型经营主体和粮食主产区农户的需求,已从保物化成本转向保完全成本、保种植收入。 从实践来看,试点已有成效。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已在全国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覆盖到除中央单位外的所有省(区、市),全国大豆保险提供保险金额446亿元,同比增长37.02%。新法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一转型方向,意味着“保收入”不再是试点探索,而是法定要求。 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从“政策倡导”到“法定制度”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这是农业保险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并非从零开始——2004年农业再保险市场建设纳入顶层设计,2013年《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地方层面也探索出“联办共保”“共保体”等多元模式。但长期以来,这一机制主要停留在政策倡导层面,缺乏法律强制力,国家层面的大灾风险基金尚未落地,财政支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频发。应急管理部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16.17亿元,农作物受灾面积6069.4千公顷,农业产业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害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在现行制度下,大灾风险主要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一旦遭遇区域性巨灾,赔付压力巨大,甚至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三重风险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大灾风险基金、中国农再的政策性再保险,以及正在推动建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新法以法律形式确认“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或意味着未来将构建起“准备金+再保险+大灾风险基金”的多层级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无力赔付”的痛点。 强化费率公平审查与补贴效能: 从“粗放补贴”到“精准高效”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农业保险费补贴。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性的审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 这一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极强。2025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达到517亿元,各级财政补贴总额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超过70%。但长期以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缺乏法定审查机制,部分地区存在“补贴有投入、效果难评估”的问题。某地监管局在202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保单存在无法提供土地流转协议、重复投保等情况,需核减部分中央补贴资金。 新法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性的审查”,意味着未来费率厘定不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而是纳入法定审查程序;“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则意味着补贴资金将建立事前核验、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 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提升: 从“政策鼓励”到“法定确认” 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这一修订的核心变化在于两点,一是法律位阶的提升。现行法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使用“鼓励和扶持”,对商业险用“鼓励”,二者位阶相同但规范密度不同;新法则并列“依法开展”,将互助组织从“被扶持对象”转为“法定经营主体”,并增加“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范性要求。这意味着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从政策倡导对象上升为法定经营主体,其法律地位得到实质性确认。 二是经营规范的明确。新法增加“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限定,意味着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未来需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其业务边界、监管规则、准入条件等均需配套制度予以明确,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这一修订的现实意义在于,我国农业保险长期存在“商业保险不愿承保、无力赔付”的痛点,尤其在偏远地区、小农户群体中,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风险大而承保意愿不足。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基于地缘、业缘关系,具有信息对称、成本低廉、信任度高的天然优势,能够有效弥补商业保险的覆盖盲区。新法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明确纳入法律支持范围,有助于形成“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的多元供给格局,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承保难题。 细化自愿原则并新增禁令: 从“软性引导”到“刚性约束” 新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这一规定直击基层痛点。《农业保险条例》虽已明确“自主自愿”原则,但实践中部分地区仍存在以行政命令、停发补贴、扣押财物等方式强制参保的现象。新法新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的明确禁令,为农民拒绝摊派投保提供了法定依据,也为监管部门查处强制参保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从司法实践来看,农业保险合同纠纷中,农户因未见到保险合同、不知晓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而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新法强化自愿原则和禁令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 新修订的农业法关于农业保险的五点核心修订,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但实践中需细化的问题仍有诸多解释空间,以此为契机,《农业保险条例》或将在不远的将来启动修订或升级,费率备案规则亦可能重新校准,大灾基金管理办法亦有望加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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