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判决公布:构成商业诋毁,赔偿30万元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首次披露2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 披露案例显示,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首次披露2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 披露案例显示,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此前,东方甄选主播“天权”直播时因一段涉及白酒的言论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表述包括“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等。 对此,江小白发布声明,指其误导消费者和拉踩江小白品牌,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此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道歉。但江小白不认可,认为道歉态度不诚恳,并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随即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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