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量化交易每秒不超15笔”是假新闻

来源:鹏友来开会 在各方普遍期待中国股市走牛的当下,量化交易备受指责。所谓“美国证监会规定量化交易每秒不得超过15笔”的说法,大行其道,广为散播,不少人将此作为批评中国允许每秒不超过300笔的“对标工具”。然而,让你惊掉下巴的是,“美国证监会规定量化交易每秒不得超过15笔”的说法,是假的。 遍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管...

来源:鹏友来开会 在各方普遍期待中国股市走牛的当下,量化交易备受指责。所谓“美国证监会规定量化交易每秒不得超过15笔”的说法,大行其道,广为散播,不少人将此作为批评中国允许每秒不超过300笔的“对标工具”。然而,让你惊掉下巴的是,“美国证监会规定量化交易每秒不得超过15笔”的说法,是假的。 遍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管理规定,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主要交易所的规则,都找不到“每秒下单撤单不得超过15笔”的硬性规定。中国互联网上一些文章说,“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每秒15笔订单的限制SEC明确规定,量化交易机构每秒实际发送的订单笔数不得超过15笔。若超过该频率,可能被视为违规行为并面临审查或处罚。”——这是假的。 那么,“每秒15笔”的说法又是怎么来的呢? 唯一的来源是美国的《另类交易系统规则》(Regulation ATS),其中,对“暗池交易”(非交易所平台)作出规定,把“每秒15笔”作为量化无序交易的标准,但也没有加以禁止。而纽交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虽然制定了“速率限制”(Rate Limits)等自律性规则,但并没有制定“每秒15笔”的限制性规定。 在美国语境下的大量学术和市场分析中,的确有“每秒10到20笔以上即视为高频交易”的约定俗成,但这个量化标准只是作为研究工具,并非法律或监管标准。 美国为什么没有把“每秒15笔”作为强制监管标准呢?因为,监管者信奉“行为导向”,即交易行为是否损害市场和其他投资者利益。如果限定“15笔/秒”,则很可能因技术升级而失效,还容易诱发“卡点合规”,导致监管虚设。所以,美国监管理念和实际做法是,由证监会依法管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由交易所按照规则管理交易机构的日常交易行为。 美国监管者重点关注以下交易行为:1)超低延迟,交易系统响应时间达到毫秒甚至微秒级别;2)算法自动下单与撤单;3)持仓时间极短,通常在秒级、毫秒级,甚至“瞬时持有”;4)极高的撤单率,体现为异常高的 Order-to-Trade Ratio(OTR,订单成交比);5)依赖交易所共址(Co-location)。 就“订单成交比”来说,如某个交易者一天内提交并撤销了10万次订单,最终只成交了1000笔。则“订单成交比”高达100:1,甚至更高。这说明绝大多数订单不是为了成交,而是所谓的“试探性下单”。依赖“交易所共址”来说,一些机构将服务器物理部署在交易所机房内,以最小化网络延迟。 通过以上操作,量化交易者可以虚假挂单诱导价格(幌骗,Spoofing),以轰炸式报价(Quote stuffing)扰乱报价秩序,利用技术不对称优势进行隐蔽操控,等等。这些行为一旦查实,都要依法惩治。 不设定“15笔/秒”的统一强制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硬性指标导致治理僵化,不会扼杀量化交易的积极作用(如做市商为提供流动性,需要频繁挂单撤单),另一方面,证监会、交易所采取双层监管,防范量化交易者以各种欺诈行为损害市场和其他交易者利益。 我多次讲过,量化交易本身只是工具,使用者是否侵害到其他投资者权益、是否扰乱市场秩序,要看其他要件,如与大股东勾结、合谋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虚假报单撤单、非法获取其他投资者交易信息等。简单化取消量化交易,是不可取的,但必须关注量化交易者带来的不公平交易;一旦发现,即依法惩处。 当然,美国对量化交易的监管框架不一定是最佳的,美国的一些做法也不一定适合中国市场,但弄清楚量化交易的机理、弄清楚有害交易的机理,是根本。目前,我国规定量化交易每秒不超过300笔,体现了适度限制、趋利避害的理念,未必有更多的实证依据。如何完善有关规定,需要加紧研究。 以下截图所示,都是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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