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私募股东临时提案被拒:涉提高分红率、高管薪酬要关联市值管理考核

青农商行一名持股超5600万股的私募股东,被该行董事会认定“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农商行,002958.SZ)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决定对股东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提案涉及202...

青农商行一名持股超5600万股的私募股东,被该行董事会认定“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农商行,002958.SZ)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决定对股东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提案涉及2025年度利润分配、2026年至2028年三季报现金分红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事项。 公告显示,青农商行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6月25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并于6月5日披露相关通知。6月11日,该行收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多份函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在2025年度股东会中增加审议三项临时提案。 根据同发裕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资料,同发裕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代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从提案内容看,同发裕投资提出的《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议案》要求,青农商行在2026年、2027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分红基数,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述净利润的36%。 同发裕投资提出的有关青农商行2025年利润分配方案则提出,2025年度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300118千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09917千元,并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第三项提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同发裕投资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并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清算。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留存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市值管理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依据经审计财务数据开展,市值管理考核评价应依据同市场同年度同行业平均估值水平开展。 对于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原因,青农商行表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交所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东会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青农商行同时指出,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相关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 青农商行表示,根据同发裕投资提供的持股凭证等资料,截至2026年6月8日,提案股东持有的青农商行股份中,5600.0231万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600股系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由于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而提案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不足1%,因此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基于上述理由,青农商行董事会认为,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告还显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已就此发表法律意见。该律所认为,青农商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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